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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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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9-04-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持續強化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監測管理制度,環保署於109年4月8日再次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提升監測數據之品質與可靠度,強化查核管制措施,俾使污染源管控及監測管理制度更臻完善。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109年1月13日修正公告「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新增廢氣燃燒塔性能規範及連線傳輸格式,俾使公私場所參照依循。

二、再次強化數據採擷與處理系統(DAHS)管理,新增DAHS系統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第三方審查機構,完成技術性測試程序,確認是否暗藏違法程式,執行規範將另定之。

三、提升監測數據查核管制措施,新增訊號平行比對測試程序,地方環保局可自行或要求公私場所於監測儀器後端安裝儀器訊號收集設備,同步比對雙方訊號,確認監測數據計算正確性。

四、持續強化CEMS防弊管制措施,針對公私場所申報不實且涉及刑責經判決確定或符合情節重大者,規範其監測設施應每2年送第三方認證或驗證單位進行審查,強化管制之量能。

五、落實全時監測管理制度,分階段提升監測設施每季有效監測時數百分率至95%以上,並給予公私場所每月一定時數執行校正、維護與保養所需時間。

六、鼓勵公私場所落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減量措施,新增空氣污染物減量達一定規定條件者,得以其他可證明同等處理成效之替代監測方案執行。

七、強化數據計算管理,新增公私場所應傳輸每分鐘原始數據之規定,並增修訂15分鐘與1小時監測數據紀錄值之計算原則、量測範圍、全幅值、無效與遺失數據之替代計算規定,以利確認監測數據計算之準確性。

八、擴增起火、停車、歲修、停工與維護等狀態碼,以及註記優先順序與應檢附證明文件之相關規定,掌握每筆監測數據之固定污染源與監測設施操作狀態,俾利主管機關後續比對查證。

環保署表示,為持續提升CEMS監測數據品質與強化相關查核管制措施,採2階段方式完備整體CEMS監測管制措施,108年4月12日已完成第1階段修正發布作業,本次修正屬第2階段,因修正內容涉及公私場所需汰換或更新監測設施與連線設施,且需重新提報相關申請文件送地方環保局審查,故給予公私場所1.5年至2年緩衝時間供配合因應,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

本次修正除部分管制另定施行日期外,其餘皆自發布日施行,請各公私場所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落實執行。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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