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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8條預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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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0-03-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已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8條修正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

環保署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於84年10月25日訂定發布,嗣後配合精省、行政程序法及審查實際需要,辦理6次部分條文修正。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實務上有關開發行為是否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分類及審查結論經行政法院撤銷後之處理等情形,因各界對現行法令文字解讀不同,引起許多爭議,以致陸續有許多檢討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意見提出,考量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尚需整合各界意見,修法時程不易確定,為因應目前實務需求,爰辦理本次修正。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2條,修正第19條、第48條,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認定方式。本法第八條所稱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情形,刪除現行不確定法律概念較易產生爭議之定義方式,並修正為以下列方式認定:

(一)將部分開發類型或達一定開發規模之重大開發計畫以列表方式明定,應續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二)開發案件對環境是否有重大影響,可能因開發單位、審查單位之立場不同,而有不同之看法,實務上應回歸本法第八條,並明定當第一階段環評審查結論認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才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故係屬環評審查委員會之權責,應由環評審查委員會認定之。

二、配合第19條之修正,修正第48條有關本法第28條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情形。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已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並預定於預告後召開公聽會及研商會,歡迎各界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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