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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地方聯手 管制農地灌溉水源重金屬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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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4-12-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為避免事業廢水排放重金屬影響灌溉用水及造成農地污染,從源頭管理,首次依據水污法總量管制規定,並修訂「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審查管理辦法」,協助地方政府劃設公告總量管制區,加嚴管制農業灌區內的工廠重金屬排放標準,限制區內重金屬排放許可核發,對區內事業情節重大違規行為最重可「廢證」,且不再核發其相關許可證。

環保署表示,目前總量管制污染物包括銅、鋅、鎳、鎘、總鉻及六價鉻這6項重金屬,是電鍍、化工、整染及製紙等工業在製程中,常會隨著廢水而排放出的重金屬。儘管政府已制定法令,要求工廠排放廢水必須符合放流水標準。但是廢水中微量重金屬到水體後,經由農田長期引灌而累積在土壤裡,久而久之,經由農作物吸收後,人類因食用而累積在人體,對國民健康造成傷害。

為從源頭管制農地污染,環保署訂定「三箭齊發計畫」,第一箭為加嚴事業廢水排放標準;第二箭則是強化事業廢水排放許可管理;第三箭強化與地方合作,由地方政府劃定總量管制區並公告總量管制計畫,目前包括桃園市、臺中市及彰化縣,均已完成總量管制區劃設規劃及研擬管制計畫內容。

環保署水保處處長葉俊宏強調,臺灣地狹人稠,許多農田灌排難分,工廠緊鄰田地的景象比比皆是,而這些工廠放流水,日積月累下往往成為農地污染的源頭。環保署除了修法從嚴管理,將罰鍰上限由60萬元大幅提高到2000萬元,而事業若故意排放重金屬超過放流水標準,可能面臨水污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500萬元罰金;若是違章工廠或繞流等情節重大者,可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1500萬元罰金。

同時,依據水污法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可對事業排放重金屬進行總量管制。若已超過水體承受總量,地方將不再核發有排放重金屬事業的廢水排放許可證,等於是禁止新設有排放重金屬工廠,進駐農業灌溉區。事業若無法符合加嚴放流水標準,可選擇排放至管制區外,或進駐工業區將廢水統一納管處理。不僅兼顧產業生存,亦可保護灌溉水源及優質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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