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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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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
111-05-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氣候變遷辦公室]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為推動溫室氣體減量之重要基礎工作,了解溫室氣體從哪些排放源排放,為什麼會排放以及排放量多少,才能進一步研析可以從哪裡減量。為持續擴大與強化溫室氣體排放源排放量之管理,環保署預告修正「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新增第二批應辦理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象,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環保署自105年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包含發電、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及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等特定行業製程別,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產生之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者,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經統計,110年應盤查登錄109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計287家,直接排放量約223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約占全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之78%。

本次預告修正草案公告新增第二批事業應盤查登錄排放量之排放源,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製造業,自明(112)年1月1日起適用,應於明年8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並於往後年度依規定期限辦理。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告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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