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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專法,降低環境健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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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02-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10年2月26日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有害標準),優先納管22項物種,訂定包括7項重金屬及15項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預計可納管全國固定污染源89%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 HAPs)之排放量,強化HAPs管制工作,保護民眾健康。

環保署表示,由於HAPs對民眾健康影響重大,各界均相當關注,環保署除已針對特定行業別(如廢棄物焚化爐、電力業、氯乙烯製程等)訂定HAPs排放標準進行管制外,亦有必要加強管制整體固定污染源排放HAPs。本次因應107年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新增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HAPs排放標準值,透過檢視我國產業HAPs排放現況及檢測數據等本土化資料,並參考物種致癌性、大氣環境濃度及檢測方法等篩選出優先管制HAPs,訂定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以推動全國工廠HAPs減量工作。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本次有害標準尚未納入的物種,多數仍可由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固定源排放標準)予以管制。本次所訂排放管道標準與固定源排放標準計算方式一致,其中除鉛及鎘等2項定值已有加嚴外,其餘20項污染物換算常數亦有調整加嚴;周界標準部分則有19項物種加嚴。考量工廠因應及防制設備改善時間,爰就部分空氣污染物分階段訂定不同施行日期,其中新設污染源自110年7月1日起直接適用較嚴標準,而既存污染源採兩階段加嚴,於110年7月1日適用第1階段標準,112年7月1日適用第2階段標準。

環保署表示,針對未能符合附表第2階段所列較嚴格排放標準值的既存污染源,可於111年7月1日前提出風險管理計畫並經地方環保機關核定後,給予2年以內改善期程以符合規定。另針對既存污染源提出風險管理計畫可符合優於第2階段標準,考量其製程需汰換、增設污染防制設備或製程調整致施工期間未能符合第2階段標準,至114年7月1日前可適用第1階段標準。​​後續環保署將建立風險管理計畫撰寫及審查等執行方式,並提供諮詢窗口以協助業者撰寫風險管理計畫,亦將強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制度,培訓人才辦理相關業務。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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