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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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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1-04-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有效擴充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達到資源彈性運用,環保署預告修正「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簡化餘裕處理申請程序。

環保署表示,現行自行或共同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廢棄物處理設施容量尚有餘裕時,可申請餘裕處理容量許可,提供其他事業使用者。本次預告修正草案新增已取得自行或共同處理許可且未超過原許可廢棄物種類者,申請餘裕處理容量採簡易許可文件辦理,簡化申請程序;新增事業餘裕許可辦理變更及展延程序,無須重新提出許可申請;與委託人訂定之契約書,刪除限期內副知主管機關之規定,期有效提升事業廢棄物處理量能。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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