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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新增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強化產源責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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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2-04-1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預告修正「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格式及應載明事項」二項公告,並整併二項公告名稱修正為「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計畫書格式與載明事項」,本次預計新增公有焚化廠、部分汽車維修業約千餘家應檢具廢清書,並給予一定緩衝期。

環保署並新增廢清書送審時機規定,另就現行十種廢清書格式及新增再利用機構、廢棄物處理機構兩種廢清書格式於公告明定。又廢清書載明事項新增「自律切結聲明」,以落實產源責任管理,追償不法利得。

環保署並將訂定清理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俾利地方主管機關遵循。另將再利用檢核表內容納入廢清書,並以廢清書審查作業進行再利用機構實質管理。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如附件,並詳載於該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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