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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詹順貴律師建議運用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六輕全面停工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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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99-08-0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有關自由時報於99年8月2日報載環境律師說:「環署可依法 要求六輕全面停工」一文,其中詹順貴律師表示「應該從更高位的『環境影響評估法』,重新檢視六輕在空氣、土壤、廢棄物及水資源方面,一旦確認有違反事證,環保署就可以『違反當年六輕環評結論』為由,要求六輕全面停工。」因所述意見與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不符,為免民眾誤解,特提出澄清說明。

環保署表示,開發單位如有違反環評審查結論,應依照環評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先處以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其違反情節重大者才處以停工。依照台塑99年7月25日發生之火災,屬工安事件,並無違反環評審查結論情事,欲要求因此而命其停工,依法不符。該署同時說明,六輕計畫由13家公司共同提出開發,台塑石化麥寮一廠煉油二廠工安事件,業經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勒令停工,惟其他12家共同開發單位並無違反相關法令,不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或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須命六輕計畫全面停工。

環保署強調,為加強六輕相關計畫之環評監督,該署自民國83年即成立「六輕相關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計畫審查結論執行監督委員會」辦理專案監督,該署並多次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對開發單位處以罰鍰,並命其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該署重申,未來仍將以依法行政之立場,辦理六輕計畫相關監督工作,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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