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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含汞、螢光粉廢照明光源回收流程管理,環署修訂「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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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0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了提供更妥善的廢照明光源回收服務管道,環保署著手修正公告「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

環保署自91年1月1日起,已將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的廢照明光源直管日光燈部分,公告為強制應回收的一般廢棄物,為了便利民眾回收廢照明光源,環保署於92年7月30日就已經發布實施「照明光源販賣業者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及其它應遵行事項」,要求照明光源的販賣業者均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做好相關管理及回收的工作,該應遵行事項公告實施後,確已提供民眾除了資源回收車以外一項極為便利的選擇。為了因應自本(96)年7月1日起,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2.6公分以上的白熾燈泡等各類的廢照明光源,也將納入公告強制應回收的範圍,環保署著手修正公告該應遵行事項,以強化販賣業者的回收服務作業。

環保署呼籲,廢照明光源係含汞、螢光粉等有害物質且為長期不易腐化,廢棄時若不妥善處理造成燈管破裂或破碎,汞蒸氣將會逸散,對人體及環境造成嚴重傷害,民眾可於資源回收日,交給清潔隊或交由水電行、賣場循逆向回收管道,讓廢照明光源集中到處理廠妥善進行物質回收再利用,來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及達資源回收永續利用的目標,另可避免業者於營運期間因未能妥為回收,而造成廠區或周遭環境污染。

環保署表示,除對現行作業規定之疑義予以檢討修正外,並加強相關管制措施,以避免廢照明光源在回收過程中產生環境污染,爰修正本標準,應遵行事項修正草案詳載於該署網頁(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96年6月底前踴躍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以使該辦法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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