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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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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3-08-1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1條訂定的子法,其功能係作為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執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依據。為強化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審查結論之行政與社會安定性,提升環評效率,加強公眾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對話,目前辦理第8次修正,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確訂定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

以表列方式明定環評審查及監督之分工,不再依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及許可之層級,避免因社會各界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知不同,進而滋生對開發案件之環評應由地方政府審議或環保署審議之困擾與爭執。

二、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扮演之角色

以往在第一階段環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是扮演類似郵差的角色,將環評書件轉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但審查過程中卻有許多爭點並非環保事項卻要求環評委員處理,使得環評審查過程冗長且無法妥適處理,為社會各界所詬病,因此修正現行規定後,未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所送之環評書件,即應協助開發單位釐清非環保署所主管之環境保護法規之爭點及協調處理有關機關之意見,再送環保主管機關進行審查。

三、地方環保機關環評審查公開程序未來亦須比照環保署之程序進行

環保署目前在網路上設有「環評書件查詢系統」,社會各界都能在開會前一星期於網路上看到相關訊息,會後一個月內也能查詢會議紀錄,各種環評書件內容亦能上網查詢。未來將要求地方政府用一致性標準比照辦理,使得環評審查資訊,不論中央或地方將更為公開透明。

四、落實環評民眾參與及資訊公開

將開發單位應辦理之公開說明會、陳列或揭示環境影響說明書、環保主管機關範疇界定會議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公聽會及現勘的方式,都予以明確規定。

五、增列進入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方式

以往只有經環評委員審查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環境影響之虞時,才能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程序,但為使得環保署與地方政府所成立之環評審查委員會能有一致性之標準,增加以列表方式明定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開發行為;除此之外,對於開發單位在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階段,認為仍有爭議時,也可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程序,也就是說修法後,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之方式為審查、表列及自願三種方式。

六、規範環評書件變更程序

明列無須辦理變更、備查、內容對照表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及其內容,使變更程序更為細緻明確。

七、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

為使環評審查更為公正客觀,要求環保署與地方政府所訂定環評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包含委員利益迴避原則。

上述修正條文內容,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草案詳細內容請於預告3日後至環保署網站法規草案命令預告區查詢(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並於14日內以電話02-23117722轉2731、傳真02-23754262或電子郵件寄至cyho@epa.gov.tw等方式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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