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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單位勤查電鍍廢水 維護水體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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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4-07-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為擴大成效並防止遭勒令停工業者,四處流竄另起爐灶,環保署於今(104)年訂定「電鍍業污染源專案管制計畫」,擴大執行範圍,全國各縣市同步執行,以杜絕電鍍廢水持續危害水體環境品質。

環保署103年起結合彰化地檢署、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彰化縣環保局於彰化地區針對電鍍業者偷排廢水展開大規模聯合查緝行動,共勒令停工19家業者,涉犯刑法業者並經彰化地檢署起訴達28人,成果豐碩,對於當地農田灌溉水體水質有極大改善。

近年來環保署調查發現全國農地遭受重金屬污染情形與不法電鍍業者排放廢水污染灌溉水源有關,由於國內大多數電鍍廠設立位置常利用區域排水或農田取水渠道做為廢水排放水道,如業者非法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且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將造成環境極大危害,甚或污染農地影響民眾食品安全,該項「電鍍業污染源專案管制計畫」調整以往的稽查方式,參照於彰化地區執行經驗,由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中、南區環境督察大隊督導及協助轄內有電鍍業之13縣市環保局成立專案小組,就疑似未正常處理廢水之311家業者進行篩選,並就其中39家業者進行全廠深入查核,查核重點在是否有偷排或繞流排放廢水情形,廢水處理設施功能是否足夠及是否正常操作。

自103年執行迄今成果豐碩,環保署與地檢署、警政署及縣市環保局等單位透過檢警環結盟機制,展開數波大規模的聯合查緝行動,陸續查獲不法勒令停工30家,涉犯刑法經地檢署偵辦起訴者計有34人。

對於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無證排放、繞流排放的不肖業者,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2項及刑法第190-1條等刑責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未涉及刑責之違規事業,可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以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呼籲,電鍍業者應負起企業責任,追求營利亦應保護環境,方能永續經營,與社會共榮。該署強調,對電鍍業之查緝行動不會停止,對違法者一定會嚴查重罰,以保護國民之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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