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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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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5-11-14 []

環保署為鼓勵國內排放源執行自願減量,爰依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特訂定「溫室氣體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獎勵辦法」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以於下階段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前持續推動自願減量作業。

環保署表示,本辦法草案共計15條,主要訂定排放源符合效能標準申請獎勵額度之審查程序,明定獎勵額度適用對象、資格、申請時間、應檢附文件、受理單位、審查期限、核發規定、補正期限、換算方式、使用條件、撤銷規定及停止受理時間;並明定帳戶開立對象、用途、應檢附文件、審查方式及期限規定。此外,環保署將依本法第17條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排放源別或事業別之設施、產品或其他單位用料或產出,公告容許排放二氧化碳當量,排放源符合前述門檻值,則可依據明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減量實績,換算獎勵額度。

本草案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a0-moenrintra.epa.gov.tw/epa-news-repository-web/)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各界及民眾可上網參閱,對於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預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Email:yushan.yeh@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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