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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回應媒體報導「南星土地開發及航空城聯外道路環評闖關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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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3-02-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有關新聞媒體2月20日「南星土地開發及航空城聯外道路環評闖關失利」等相關報導(自由時報A9版「空污嚴重 高雄經貿港進入二階環評」、工商時報A2版「南星計畫 一拖20年」及經濟日報A4版「南星須二階環評 不利招商」、「航空城聯外道路 卡關」),環保署說明103年2月19日第256次環評委員會討論「南星土地開發計畫-自由貿易港區第二期」及「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61線新闢高速公路計畫」等2件環境影響說明書之審查背景及決議如下:

一、「南星土地開發計畫-自由貿易港區第二期環境影響說明書」案,環保署初審會議過程,高雄市當地大林蒲與鳳鼻頭地區居民屢至該署表達本案有可能加重當地環境影響程度之憂慮,且最高行政法院近來判決已明確認定:「第一階段環評僅是從書面形式審查,由開發單位自行提出預測分析,過濾其開發行為對環境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自第二階段環評開始才真正進入一個較縝密、且踐行公共參與的程序。」因此本計畫經該署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決議本計畫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並且應就「開發計畫範圍涵蓋大林蒲灰渣掩埋場,該掩埋場之封閉、點交期程仍不明確,後續監測、管理責任劃分不易釐清。」及「本案有可能加重當地環境影響程度之憂慮,對於當地民眾之權益維護,以及公眾意見之溝通處理」等事項進行詳細評估。

二、「國道2號大園交流道至台61線新闢高速公路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案,因原規劃路線中「台15線至台61線」路段行經國家級重要溼地(許厝港溼地)範圍,並穿越大園工業區,環保署初審過程,引發保育團體及經濟部工業局多次表示反對意見,專案小組初審建議以「認定不應開發」及「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等2案提該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之後開發單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來函表示:「希望先行同意『國道2大園交流道-台15線』路段環評,而『台15線-台61線』路段,待濕地保育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確定後,再另案辦理環評。」此項分案辦理之訴求,經該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討論表示同意,惟目前送審書件仍係原規劃之整體路線,而非呈現縮減後路段已有部分變更之「國道2大園交流道-台15線」之環境衝擊與評估,故該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議決議應退回專案小組,確認開發單位所提書件完備後再送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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