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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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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0-12-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告自110年10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但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之飼養規模達200頭以上,且該廢棄物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核准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阻絕非洲豬瘟疫情,爰預告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附表編號七、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或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飼料管理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健全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符合再利用管理實務之需求。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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