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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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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
111-02-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循環辦公室]

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公告自110年10月1日起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但畜牧場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之飼養規模達200頭以上,且該廢棄物經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核准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環保署表示,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阻絕非洲豬瘟疫情,爰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附表編號七、廚餘之再利用管理方式,直接再利用於飼料用途或飼料原料用途者,應依飼料管理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健全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及符合再利用管理實務之需求。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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