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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石化產業及半導體產業之放流水標準與修正海洋放流水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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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0-06-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於100年6月16日預告訂定石油化學業、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3種業別之放流水標準,除原有管制項目外,首度將氨氮列入管制,石油化學業及其專業區下水道系統並增訂苯等6項揮發性有機物及DEHP等6項塑化劑限值,而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則增訂總毒性有機物管制值。另因部分石化產業廢(污)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亦一併修正「海洋放流水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次石油化學業及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之訂定重點,基於風險管理及污染預防,主要增加管制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外之氨氮、苯、乙苯、三氯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氯乙烯計6項揮發性有機物,以及DEHP、DMP、DBP、BBP、DEP及DNOP等6項塑化劑。其中含氯(苯)揮發性有機物及DNOP生物致癌性明確,DEHP、DBP及BBP 具生殖毒性,DMP、DEP具不易分解及累積特性;而氨氮排入於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均有必要納入管制。包含原放流水標準所列具石化產業特性之共同限值項目,石油化學業共管制24項;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共管制40項。另為管制相關產業廢水採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放流水標準亦同步新增上述6項揮發性有機物及6項塑化劑。以上新增項目除氨氮外,規劃自101年7月1日起施行。

環保署指出,石化產業之氨氮管制,依既(新)設業者及製程,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其中石化專區新設工業區及石化業新設事業之限值為20mg/L,石化業低含氮製程既設事業之限值為20 mg/L自101年7月1日施行,而石化專區既設工業區及石化業高含氮製程既設事業,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較長緩衝期,惟最遲至105年7月1日應符合60mg/L。

至於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之訂定重點,主要增訂氟鹽、氨氮及總毒性有機物。其中半導體產業氟系廢水特性,將氟複合離子納入管制,並考量污染預防管制總毒性有機物。包含原放流水標準所列具該產業特性之共同限值項目,共管制28項。以上管制項目除既設事業之氨氮外,規劃自發布日起施行。既設事業的氨氮管制,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最遲至104年7月1日應符合30mg/L。

環保署表示,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呼籲各界應加強製程廢溶劑之源頭管制,減少化學品流入廢水處理設施,減輕末端廢水處理的複雜度。此外,除本次優先獨立訂定石化業、石化專區及半導體業外,後續將滾動式檢討其他產業放流水標準,以維護環境水體品質。

環保署亦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tzcch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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