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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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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5-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達成行政院院會通過之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案,加強管制國內餐飲業營業場所於作業期間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對於民眾造成之影響,本次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訂定餐飲業空氣污染物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要求符合管制條件之餐飲業者,皆應裝設集氣設施、排氣管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排放口等設施,藉以有效收集並處理於餐飲烹煮作業區內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減少對於民眾生活環境之影響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說明,國內目前登記在案之餐飲業約十萬餘家,主要集中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人口稠密之住宅區和住商混合區中,依據空氣污染排放清冊統計結果顯示,餐飲業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對於空氣品質影響顯著,有必要訂定行政管制規範加強管制,本次草案訂定預期納管約4.2萬家餐飲業者,預估可達成55%之空氣污染物減量。

本辦法發布日前已設立之餐飲業者給予半年緩衝期,環保署呼籲,符合本辦法適用對象之餐飲業者,包括:大型連鎖速食店、餐廳、燒烤及從事烹煮餐飲業者應儘早因應,自行檢視營業場所餐飲烹煮作業區之各項設施是否均符合本辦法規定預作因應,環保署預期本次增訂新法管制餐飲業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可大幅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減少民眾暴露風險,具體改善空氣品質。

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 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於本草案公布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 (Email: chho@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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