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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污染,水利會不應全面禁止申請搭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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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2-05-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今日(3日)聯合報A8版登載「水利會拒搭排 建案卡住 工廠憂停擺」新聞一則,其中指出環保署針對桃園及彰化農田水利會開罰,實際上該案並非裁罰性質,是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潛在污染責任人」的規定,請水利會負擔一半的污染農地的整治責任,亦即負擔農地整治費用的一半。

環保署指出91年調查全國受污染農地約270公頃,歷經多年的整治後,已完成整治98%的農地,並依土污法規定向「潛在污染責任人」彰化及桃園水利會求償部分個案的污染農地1/2整治費用。

環保署表示,水利會不宜因為分擔整治經費,就完全拒絕受理各種搭排申請案。由於農地污染主要是廢水中的重金屬污染物造成,重金屬具有沉降累積於土壤的特性,故環保署建議,廢(污)水中若沒有重金屬如社區污水或事業廢水可確保重金屬濃度符合農委會的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者,農田水利會仍得予接受搭排申請,並不會因此負擔整治費用。含重金屬不符合灌溉用水標準的廢(污)水,須請經濟部工業局輔導以廢水全回收方式,或附掛專管改排至非灌溉渠道之水體,以避免農地遭受污染。

環保署說明,重金屬的處理目前已有良好的全回收處理技術。含重金屬的廢(污)水與不含重金屬的廢水先適當分流,應可回收重金屬並循環利用此股廢水;另一股不含重金屬的廢水經過妥善處理至符合灌溉用水水質標準者,農田水利會應可同意其搭排。環保署並表示,該署已著手訂定有關搭排管理相關原則,讓水利會有所遵循,即可避免農地污染及受到分擔整治費的要求。目前經濟部工業局也已召開相關部會研商訂定完善的管理策略,以確保農地不再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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