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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強化工業區下水道系統集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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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9-06-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增加工業區集污專章管理規定共9條。將廢(污)水由用戶產生至收集之集污管理,納入法規進行規範,有助提升工業區廢(污)水之收集處理及污染削減。

環保署表示,集污管理專章主要內容係要求下水道管理機構應維持集污系統功能正常,並輔導巡查區域內事業用戶前處理設施功能及操作情形,另應定期檢測納管水質,並針對進流水質、水量等處理特性,評估檢討處理設施能力等。另有鑑於現行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質,時有污染物排放濃度低,但總量卻逐年增加之情形,環保署於集污管理專章內,規定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總量削減必要時,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提報污染總量削減計畫,內容包含有廢(污)水排放特性分析及污染總量削減管理之減量目標及期程等,並於審查核准後依核准內容執行,以藉此減少累積性污染物質之危害。

環保署有鑑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之水污染源特性差異很大,且目前水措管理辦法尚未充分考量其差異性而有不同之管理規定,故於檢討後採取分業分級管理制度,並由工業區下水道之集污管理率先啟動分業分級管理工作。

環保署評估,集污管理規定新增後,將提升工業區管理機構之管理義務,促使其妥善管理區內事業,提升污水下水道系統自主管理成效,對改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質具有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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