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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評制度,並以6個月~1年間完成環評審查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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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6-08-0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針對今週刊1076期關於我國環評制度失控之報導,環保署回應並補充說明以釐清各界的疑慮。

行政院林全院長於就任後即指示檢討環評制度,使環評發揮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並提升審查效率及公信力。環保署說明,針對環評制度之修正,該署已提出環評精進策略與實施作為,包括推動調整行政程序措施、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相關子法,以達成於6個月~1年間完成環評審查之目標。

環保署表示,該署自105年5月開始執行「廣徵當地民意、盤點納入審查」「落實初審會議以3次為原則」及「調整委員審查意見表格」等行政措施後,迄今所召開之初審會議,均於3次以內獲致建議結論,且已完成49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其中45案審核修正通過,僅4案需重辦環評,顯示該署所執行之精進策略,除能提升審查效率,亦具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環評審查需耗時很久之情形將不復發生。

至於各界所關心之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事宜,該署預計將於近期提出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將強化政策環評功能,藉以引導簡化個案開發環評、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新增環評審查結論之有效期限、明確展延及補正機制與修訂環評監督機制等內容。

至於周刊報導所提將否決權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張,環保署表示,「刪除否決權,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屬重大爭議議題,尚須與社會各界溝通凝聚共識,以建構一個符合國內之環評制度後,再進行修法調整。因此,該署目前研擬中之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先初步調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審查時所扮演之角色及權責,後續才能逐步檢視是否取消環評否決權,回歸與美國等國家相同之制度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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