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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公告「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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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6-01-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將於明(106年1月11日)公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以下簡稱本公告),該署表示,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該署依據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6條授權,依公私場所之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風險程度及特殊需求,予以綜合考量後,採循序漸進方式逐批公告列管,該署已於103年1月23日公告訂定「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一批公告場所」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為強化室內空氣品質管制工作,擴大納管場所之範圍及對象,提升更多場所室內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健康,環保署爰訂定本公告並規範適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第二批公告場所,作為應受管理對象之依據。

環保署指出,本公告所規範之場所包括將第一批公告場所(大專院校、圖書館、醫療機構所在場所、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政府機關辦公場所、鐵路運輸業車站、民用航空站、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車站、展覽室及會議廳、商場等10類型),擴增其管制對象及管制區域外,另新增博物館及美術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表演廳、電影院、視聽歌唱業場所及運動健身等6類型場所,總計本公告約計納管900多處場所。

環保署表示,本公告發布生效後,為減緩法規施行對各行業所產生之衝擊,爰給予公告場所適當緩衝期因應;本公告生效日前及生效日起1年內設立之公告場所,應於本公告生效日起1年內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本公告生效日後設立之公告場所,則應於設立日起完成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並於設立日起一年內實施第一次定期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

環保署呼籲,本公告已正式啟動列管,符合本公告之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宜儘早準備做好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始能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避免日後未辦理而遭受處罰。

環保署表示,本公告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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