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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檢警聯手 中央地方合作 再次破獲不法偷排電鍍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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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05-06-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與臺中市政府環保局合作監控,同時報請臺中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歷經數個月監控蒐證後,針對臺中市太平區祥○電鍍廠發動搜索及聯合查緝行動,查獲業者繞流偷排含有害健康物質重金屬鎳、鉻的電鍍廢水,超過放流水標準最高達26.5倍,除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並涉犯同法第36條刑責遭移送法辦。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自104年訂定「電鍍業污染源專案管制計畫」由全國各地方環保局同步執行深度稽查,以杜絕電鍍廢水持續危害水體環境品質。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於104年執行該專案時,發現太平區祥○電鍍廠放流廢水含重金屬鎳、鉻並嚴重超過放流水標準,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經報請臺中地檢署指揮保七總隊第三大隊及由環保署督察總隊協助監控蒐證,期間相關單位多次技術性避開違法業者架設之監視攝影機,前往該事業偷排廢水處埋伏採集廢水樣品送驗,歷經半年多終於完成蒐證,於14日發動環檢警聯合查緝行動,當場查獲業者以不明軟管、蛇管進行稀釋及繞流偷排電鍍廢水的不法行為,屬情節重大之違規行為,當場命業者拆除繞流管線、停止違法行為,後續將處停工。這些嚴重違法行為,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可分別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同時涉犯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行政刑罰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另若是負責人所為或監督策劃人員,屆時恐再面臨加重二分之一刑責的嚴懲。

環保署強調,環檢警聯合查緝打擊不法行動將持續進行,為國民健康及環境品質把關,同時也再次提醒國內電鍍、金屬表面處理業等高污染事業負責人,應善盡企業責任,妥善處理事業廢水以維護河川水體水質,如經查獲違法行為,將面臨刑責及高額罰鍰,請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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