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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擴大列管GPS廢棄物清運車輛,監控範圍將擴大至一般事業廢棄物流向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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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7-08-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已公告修正第六批「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二項公告,預計增加約1,700輛廢棄物清運車輛納入追蹤管理,因規模龐大將分三階段至遲應於97年11月1日、98年1月1日及98年7月1日前完成GPS裝置並取得正式核可。

環保署表示,近年查獲許多非法棄置廢棄物並引發民生議題,其中案件以營建廢棄物、煤灰、爐碴(石)、液態廢棄物等非法傾倒違規事件為主,故本次將列管對象擴大至易傾倒之部分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及丙級公民營清運機具為罐槽體式車體皆納入管制。

本次公告列管對象第一階段包含清除或清理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爐渣、重油灰渣、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金屬冶煉爐渣(含原煉鋼出渣)、非有害礦渣、不良礦石、金屬冶煉爐石(碴)、爐石(碴)或礦渣混合物、廢耐火材、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石材廢料(板、塊)、營建混合物等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97年11月1日起須裝置衛星定位即時追蹤系統(GPS)。第二階段包含清除或清理燃油鍋爐集塵灰、鋁二級冶煉程序集塵灰、煤灰、蔗渣煙爐灰、鈷錳塵灰、潛弧銲渣、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高爐礦泥、轉爐礦泥及熱軋礦泥、旋轉窯爐碴(石)等廢棄物之清運機具應於98年1月1日起須裝置GPS。第三階段屬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機構之槽體式、罐式、罐槽體式、高壓罐槽體式、常壓罐槽體式車體之清運機具應於98年7月1日起須裝置GPS。屆時上述廢棄物清運車輛應先完成裝置並經審驗取得正式核可,且需依環保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追蹤系統規格及操作維護事項維運,始可執行清運業務。

環保署將於近期分區舉辦宣導說明會,及設置0800-059-777免付費客服專線,提供業者詢問相關問題。該署同時籲請新納入列管的清運業者,屆時應配合裝置GPS,並依規定妥善清理廢棄物,共同為環境保護盡一分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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