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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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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4-03-0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為持續提升應回收廢棄物受補貼機構管理成效,環保署前曾檢討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於102年6月24日修正,增列處理業登記證取得後之實廠運轉計畫及報告為申請受補貼機構之應備文件,以利審查其實際運轉是否可符合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具備領取補貼費應達成之處理效能。

該署表示,本次為簡化程序,並配合103年12月18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修正處理業登記為2階段審查,納入試運轉階段,爰修正規定處理業完成登記後6個月內申請受補貼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免提送實廠運轉計畫及報告。此外,考量案件辦理作業實務,受補貼機構申請作業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先行以書面方式辦理,惟須於指定期限內以網路傳輸方式補正登錄文件,以便利業者作業,提升行政效率。

本辦法修正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歡迎各界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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