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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草案,強化事業共同負起維護環境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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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6-07-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大幅強化產源之連帶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環保署為協助主管機關及相關業者認定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之授權,研擬「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草案(以下簡稱本準則草案)。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本準則草案訂明連帶責任應符合比例原則、事業應符合之管理措施、部分管理措施得委託公(協)會、專業技師、專業機關(構)協助辦理等規範。同時,受託者亦應基於雙方契約規定,向委託事業提出已確實妥善清理事業廢棄物之書面文件,並配合委託事業查訪廢棄物清理及再利用產品情形。

環保署表示,透過產源落實企業責任,善盡廢棄物管理的注意義務,共同促進廢棄物的妥適處理或再利用,將能兼顧環境保護及促進有效物質循環。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hhuyang@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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