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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增量抵換處理原則,強化減量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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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9-03-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環保署為加強新設溫室氣體排放源增量管理,在109年3月27日發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須提送環評書件至環保署審查之工廠、園區開發(50公頃以上)、使用天然氣以外的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擴建案,除了必須採取最佳可行技術,也必須承諾於營運期間對溫室氣體排放增量進行抵換,以降低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強化溫室氣體減量作為。

現階段溫室氣體減量工作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共同承擔,其中製造部門占50%。既有工廠透過鍋爐燃料轉換、製程改善與設備汰舊換新、低碳燃料替代等措施進行減量,107年碳密集度(每單位國內生產毛額GDP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較94年下降41%。至於新申請園區、工廠等開發案,則是透過環境影響評估機制,對於規模達到應實施環評者,要求開發單位使用一定比例再生能源、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等。

環保署表示,為加速推動溫室氣體減量,環評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愈來愈重要,包括減量技術以及排放增量抵換。因此訂定本處理原則,提供環評委員審查參考,並讓開發單位辦理抵換作業有所依循。本處理原則有三大重點:

一、開發單位應依開發行為類別及特性,以符合最大能源效率與最小溫室氣體排放原則,提出最佳可行技術,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環保署環評委員會審查。

二、經採取最佳可行技術後之溫室氣體排放增量,開發單位應承諾營運期間依本處理原則進行抵換,增量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10年,由環評委員會審查決定。

三、增量抵換執行方式:開發行為經環評審查通過後,開發單位應向環保署提出溫室氣體抵換量取得計畫。有關增量抵換來源,可來自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抵換專案等申請取得的減量額度;也可經由執行非屬送審開發行為的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取得,如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天然氣或沼氣、改造或汰換既有鍋爐、汰換照明或空調為高效率設備、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等。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開發單位導入資金或技術執行開發行為以外的排放源減量,若於非屬開發單位之關係企業執行減量措施,可取得實際減量的1.2倍作為抵換量,促使不同事業體共同合作減量。

此外,環保署也同步建置「溫室氣體減量抵換資訊平台」(https://ghgtransaction.epa.gov.tw/Main/Index),即時揭露溫室氣體減量額度核發現況,並提供減量額度持有者或需求者刊登資訊,使開發單位能迅速有效找尋合適的合作對象,順利取得抵換量。

有關本次發布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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