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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裁決運用舉證責任反轉 需有受害因果關係蓋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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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預防與處理
101-08-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裁決會 ]

媒體8月22日報導養殖戶不服環保署裁決會駁回其主張六輕工安事件造成養殖生物死亡案,認為裁決過程未運用「舉證責任反轉」等內容,本署澄清如下:

雲林縣麥寮鄉漁業養殖戶主張去年南亞與台塑石化六輕工安事件所產生之落塵,使其七星鱸魚、文蛤等養殖生物大量死亡,向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裁決委員依職權調查,根據雙方所提證據與政府機關所掌握的資料,及事件發生時間與空間關係上研判,發現養殖生物死亡與六輕火災事件兩者間,並未存在具有因果關係的可能性,因此並不構成須由被主張加害的一方舉證,方可排除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狀況。養殖戶不服,係對於可以運用「舉證責任反轉」的時機有所誤解所致。

該案漁民於事發後向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通報,該防治所檢測結果,發現申請人養殖生物死亡多為水質不良、感染寄生蟲或病毒所致,並無檢出足以使水產物死亡的污染物。另漁民養殖魚池分布於南亞及台塑石化公司之東方或東南方,根據火災當時污染物擴散方向有關的風向資料顯示,污染物並未朝向漁民養殖魚塭方向飄散,此狀況在證據法學上與「不在場證明」相同。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六輕工安事件產生的落塵與漁民養殖魚類傷害或死亡有所關聯,因此本署裁決會才會駁回被害人損害賠償之請求。

就六輕是否有民法第191條之3「舉證責任反轉」的適用一節,本署裁決委員於裁決過程,分別請雙方舉證,並充分告知漁民應先就六輕工安發生爆炸產生的落塵,擴散後有無降落其漁塭,以及有多少養殖生物死亡,先負舉證責任(即學理上所稱舉證其「蓋然性」)。經六輕提出落塵監測紀錄及漁民魚塭水質採樣檢測結果,皆未顯示漁塭有異常落塵存在。且防治所對死亡魚體的檢驗分析結果,顯示水產物死亡原因與六輕之火災污染物無關。由於申請人及六輕雙方所舉證據均無法證明申請人的主張有因果關係存在的「蓋然性」,本案損害賠償的要求就没有「舉證責任反轉」的適用。

公害糾紛損害賠償本質上是民事損害賠償範疇,其爭議住往具有高度的技術性、複雜性,尤其證據的保全機會稍縱即逝。本署已要求地方政府,要充分告知常有發生公害場所的周邊可能受害民眾,在第一時間要通報主管機關,並保留受害證據及保持現場狀況,以便政府取得證據,主管機關並應通知可能的加害人到場,協助受害人釐清因果關係,以便求償。

本署為使民眾因環境污染造成公害糾紛問題可獲得妥善處理,並協助被害人爭取權益,於本年度開始首創試辦「公害糾紛法律扶助計畫」,並請各地方環保局透過專業協助被害人蒐集證據,藉此協助被害人爭取法定權益,同時亦積極協助地方環保局建立類似公害事件蒐證標準作業程序,協助受害人於第一時間確實做到證據保全,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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