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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 再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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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0-0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

對於台灣立報報導「回收建材管制 變相放寬污染」新聞乙節,環保署特提出說明:

環保署近日修訂「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係為排除可能受戴奧辛污染的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入產品。該規格標準參考98年6月5日修正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對戴奧辛採總量管制,凡低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者,才納入該規格標準適用範圍,進一步強化產品安全性,並無放寬規格標準的問題。

環保署表示,經濟部於91年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訂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以確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的安定性。「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亦秉持環保標章「低污染」的原則,於91年開放混凝土類、石膏類、矽酸鈣類及石材類等相關產品申請本項環保標章時,即已限制產品原物料之來源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所公告或核准為可再利用之廢棄物及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公告為資源者為限,並依據「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訂定有毒重金屬毒性溶出試驗之管制標準。為避免本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適用對象可能含戴奧辛污染之資材混入,爰增定戴奧辛總量管制標準,以確保環保標章產品的安全性。

國際間對廢棄物資材的處理趨勢均朝向境內再利用發展,本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已兼顧產品的安全性及廢棄物資材的有效再利用,亦解決一般事業廢棄物的去化問題,對環境有正面的效益。該「資源回收再利用建材」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修正草案尚屬公聽研商階段,目前持續收集各方意見中,再整體考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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