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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鎳及災後溴酸鹽、濁度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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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
106-01-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管處]

為強化飲用水水質管理,進一步提升飲用水品質,環保署修正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第3條、第4條、第5條,加嚴修訂鎳、汞、亞氯酸鹽、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等6項影響健康物質,且考量國人對飲用水的觀感及品質要求日趨提升,修訂災後適用的溴酸鹽及濁度標準,後續飲用水安全將更有保障!

我國目前飲用水水質標準管制項目共計68項。環保署持續因應環境變遷、科技發展及國際管理趨勢檢討飲用水水質標準,經評估國內現況及環境背景,廣泛蒐集世界衛生組織、美國、加拿大、歐盟、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等國家之飲用水水質標準、毒理資料及相關規定,並綜合考量各國訂定標準所援引之風險評估資料後,加嚴修訂的項目包括鎳、汞、亞氯酸鹽、氯乙烯、甲苯及二甲苯等6項影響健康物質,且考量國人對飲用水的觀感及品質要求日趨提升,修訂災後適用的溴酸鹽及濁度標準,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鎳」管制標準,考量部分自來水事業需調整硬體設施或淨水單元之操作,因此分階段實施。標準0.07 毫克/公升,自107 年7 月1 日施行;標準0.02 毫克/公升,自109 年7 月1 日起施行。

二、修正「汞」管制標準為0.001 毫克/公升,自109 年7 月1 日施行。

三、修正「亞氯酸鹽」管制標準為0.7毫克/公升。

四、修正「氯乙烯」管制標準為0.0003毫克/公升,自107 年7 月1 日施行。

五、修正「甲苯」管制標準為0.7 毫克/公升。

六、修正「二甲苯」管制標準為0.5 毫克/公升。

七、考量溴酸鹽為影響健康物質,且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已規範溴酸鹽之濃度限值,刪除化學性標準中影響健康物質「溴酸鹽」之颱風天災期間不適用規定。

八、考量水中濁度會影響消毒效率,高濁度會導致水中微生物或消毒副產物之危害風險增加,且濁度超過 5 NTU ( Nephelometric Turbidity Unit ) 時民眾易於察覺飲水水質不佳,致無飲水意願。因此修正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1,500 NTU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最大限值為4NTU。供水若無法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仍可供水做為洗掃、沖水等一般生活用水,但須採取應變措施,告知民眾水質已不適合飲用,並設置臨時供水設施供用戶取水飲用,環保單位將加強抽驗臨時供水設施的飲用水水質,另自來水事業亦會於颱風來襲前呼籲民眾將水池水塔裝滿水儲水備用。

九、因應第4 條之修正,配合修正自由有效餘氯標準適用條件。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公聽、研商等行政程序,相關資料將於今日下午四點後詳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供各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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