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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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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8-06-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強化源頭端之燃料管制,以減少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環保署於108年6月26日預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草案(以下簡稱本標準)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草案,規範生煤、燃料油及固體生質燃料之成分標準,以及公私場所使用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作為輔助燃料之混燒比例限制,後續將與燃料使用許可證管制相互配合。

環保署表示,本標準係配合107年8月1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修正公布,依空污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所增訂,目的是為要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包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均應符合所定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雖然國內公私場所已不再使用石油焦作為燃料,但為避免公私場所使用石油焦未受到規範,爰於本標準訂定更嚴格之石油焦成分標準,以期達到不得使用石油焦之管制目的。此外,因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主要燃料與易致空氣污染物性質不同,應分別授權訂定規範管理,環保署已另行預告修正「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草案。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3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lichun.li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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