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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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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6-09-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自83年公布施行迄今,歷經3次修正,業已完整建構我國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之法制。鑑於社經環境變遷、科技日新月異,以及近年來開發行為樣態日益複雜、區位限制增加,導致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治絲益棼,引發各界對環境影響評估議題的關注,現行環評法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為發揮本法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立法目的,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公信力,建構明確、有效率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環保署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強化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明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補正及展延規定;重新檢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之情形;修訂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機制;增列應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新增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並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明定開發單位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追繳之規定,增訂鼓勵內部員工檢舉不法之吹哨者條款規定以及增訂檢舉獎金制度,環境現況及實施開發行為各項環境監測作業,開發單位應公開原始資料。

本次預告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網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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