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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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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8-10-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8條第3項規定,配合修正「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草案除修正法源依據,變更法條條次並酌修文字;另刪除附件申請表應檢附文件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配合營業登記法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政策,修正申請表用詞等,酌修相關規定。

本 次 預 告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環 保 署 新 聞 專 區(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本署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epa.gov.tw/law/)查詢參閱,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email: lingkai.yu@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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