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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12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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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6-07-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管制規範,環保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0條,已訂定發布「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統籌管理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之氟氯烴生產、進口、出口及使用。

依據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氟氯烴核配許可文件,始得自行或委託進口廠商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貨品限當期進口。」,目前廠商進口氟氯烴,係持環保署核發之氟氯烴核配許可文件,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辦理貨品進口作業後進行簽審通關事宜。

為達事權統一目的,環保署已著手建置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系統,預訂於107年起將氟氯烴之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相關資料與系統,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無縫接軌移轉至環保署,未來業者取得環保署核發之同意文件後,直接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進行貨品輸出入單證比對,避免業者於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作業程序時,因貨品分類號列(CCC Code)之輸出入規定不同,而混淆申請機關,爰預告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12條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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