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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定相關計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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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6-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加強管制公私場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已於107年6月29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針對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開徵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等空氣污染防制費,並針對使用天然氣與液化石油氣排放氮氧化物每季超過24公噸者開徵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促使公私場所採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

另為使前述應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計算該些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所依據,環保署業參考國內外排放係數資料、國內污染源採取之防制措施與管制現況等,同步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並皆自107年7月1日生效。

環保署指出,公私場所於107年10月申報107年第三季(7月至9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時,即適用前述規定。該署希冀業者於發展經濟同時,更應善盡空氣污染防制及減量作業之責任,透過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程調整或其他污染防制措施等作為,以共同創造永續經營的環境,達到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收費費率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index.aspx)「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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