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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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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測
107-09-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檢所]

環保署為增加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執行檢測數據之公信力,以及為落實檢測報告審核機制,強化檢驗室主管或報告簽署人之責任,本次修正「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增加檢測機構執行環境檢驗測定作業時,應將檢測過程錄影及保存影像規定,並強化報告簽署人簽署責任相關規範。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增訂檢測過程需執行錄影及影像保存之規定。

二、 配合檢測過程錄影及影像保存規範,增訂處罰條款。

三、 增列檢測機構之檢驗室主管或檢測報告簽署人1年內同一檢測項目已簽署檢測報告,卻未依規定確實審核達2次者,該報告簽署人1年內不得簽署相關檢測項目之檢測報告。

四、 檢測過程錄影係大幅度改變現行檢測管理制度,有必要考量對檢測機構及事業單位影響,須給予適當有關設備準備、人員訓練等調適期,故修正條文自發布後6個月施行。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草案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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