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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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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6-12-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環保署於106年12月8日修正發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本次修正目的係為簡化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強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功能,藉以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公信力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製作之效率,並加強範疇界定之評估效率及環境面向之完整性。

關於簡化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關重點如下:

一、修正環境敏感地區調查表,落實銜接全國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法之分區管制概念,減少開發單位重複函詢各機關單位之作業,並降低行政資源消耗,進而引導開發單位於適當地點進行開發行為。

二、修正開發行為環境品質現況調查表,要求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落實優先引用政府已公布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應敘明其理由;並針對環境特性擴大引用距離範圍,調整調查時間及頻率,有效縮短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製作時間。

另為強化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功能,相關重點如下:

一、明定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篩選環境關鍵項目與因子,並填寫範疇界定指引表。

二、修正範疇界定指引表,新增危害性化學物質、溫室氣體等環境項目,及底質、生態補償、健康風險評估、生物累積、減緩及調適等環境因子,並將性質相近之環境項目、環境因子與範疇界定參考資料整合歸類。

三、敘明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於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製作及後續審查作業之定位。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環保法規」網頁下載,歡迎各界瀏覽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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