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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將要求大型排放源盤查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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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保與合作
105-01-05 []

環保署於105年1月5日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要求國內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應定期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查、查證及登錄作業,據以掌握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為下階段溫室氣體管理預作準備。

環保署表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溫管法)已於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爰依該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並參採過去以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發布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管制經驗,明定列管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查計算方式、登錄程序、內容、主管機關查核權限、網路登錄及查證作業等規定。

另該署亦同時公告「第一批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將原依空污法管制之二批次,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優先納入,明定應盤查登錄之對象、登錄頻率及期限等。並依行業別特性及排放量規模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進行納管,要求公告對象自公告日施行,約可管制269家排放源,並掌握80%以上我國工業及能源部門化石燃料燒產生溫室氣體之排放量。

前揭2項相關法規發布令除張貼於環保署公告欄、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3日後將於環保署全球資訊網環保法規網頁(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刊載,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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