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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營建廢棄物 地主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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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

91年3月間發生在雲林縣莿桐鄉湖子內段一塊私人土地遭人堆置營建廢棄物的案件,經過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後,鄭姓地主因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遭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為非法收受、貯存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判重刑再添一案例。

環保署表示,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及防杜不當貯存、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情事發生,民國88年7月14日修正公布的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已明定規範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這起發生在雲林縣莿桐鄉,於私人土地上所堆置的廢棄物,即屬混凝土塊、木板、鋼筋、瀝青刨除廢料等建築廢棄物,雖然並無有害物質成分,惟因地主在收受廢棄物前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堆置的廢棄物也未符合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該土地地主因此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環保署特別提醒民眾不要認為廢棄物並無有害成分,就貪圖小利收受來路不明的廢棄物。

環保署同時強調,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者,亦屬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重大,涉有刑罰規定,同樣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環保署呼籲事業主配合各項環保政策,加強污染防治(制)工作,為大家的環境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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