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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怠速熄火自3月1日起實施,6月1日起開罰 環保署呼籲車主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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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1-02-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立法院院會於100年4月8日三讀通過修訂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的提案,增訂怠速停車時間過長之汽機車應熄火相關規定,環保署已參考國外案例及縣市環保局執行經驗研訂相關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訂於101年3月1日起實施,前3個月將先進行勸導及宣導,自101年6月1日起如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將開罰,該署呼籲車主養成停車即熄火習慣,共同改善環境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該署已參考國外案例及縣市環保局執行經驗,研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草案),於100年11月7日辦理草案條文預告,11月23日召開公聽會,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及地方環保機關討論,並依據各單位所提供之意見進行修正。依環保署所訂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

環保署強調,推動停車怠速熄火,不僅維護民眾健康、節省油料浪費,對提升環境空氣品質亦有相當的助益,如有未遵守規定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等情事,將對行為人處以重罰。該署訂定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並非以處罰民眾為目的,而是希望大家養成停車熄火的生活習慣,該署也再次呼籲車輛駕駛人大家一起來停車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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