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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舉證責任反轉 向密切相關污染源求償」─ 處理大寮空污事件的關鍵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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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預防與處理
98-01-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考處 ]

高雄大寮鄉國中小師生在去年12月中,遭到四次空氣污染的公害事件的侵害,高雄縣政府楊秋興縣長在處理過程中表示,環保署未能找出元凶,受害師生即無法調處及求償。環保署澄清,這種說法有兩個錯誤:

首先,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有責任在第一線找出元凶的,是高雄縣政府及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環保署是在第二線,在高雄縣政府求助時,提供技術上的協助。楊縣長卻在媒體上公開指責環保署找不到元兇,並且對外宣稱中央推卸責任,中央未提供資源無法調處,延宕輔導民眾及廠商向縣政府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賠償事宜,達19天之久,使大寮地區民眾一直誤解及責怪環保署。

其次,因為公害的肇事者,本來就有很難查出的特性,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找出特定元兇才能求償。只要找到與肇事責任密切相關的可能對象,就可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程序進行求償。被求償者必須自己提出證據,證明絕對不是他造成的,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金額,這也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反轉」! 與一般非公害案件的舉證責任,是由求償者提出的情形不同。

高雄縣環保局在環保署自事件之始即大力協助下,已經找到了七家與事件密切相關的廠商,縣政府就可以協助民眾向他們求償。楊縣長日前說,中央找不出元兇所以無法調解求償,是他說錯了,因此誤導民眾責怪環保署。

另外,公害事件除找出求償對象外,有更重要的就事,就是要求相關的污染源徹底改善,以避免發生同樣的事件。環保署自12月1日第一次事件發生以後的一個多月期間,投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1,200以上人次,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善後,除追查元兇外,同時要求污染源改善,避免事件再度發生,經過逐廠嚴格查核、處罰、改善及管制,目前當地的空氣品質已有大幅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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