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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石化業揮發性有機物管制,改善臭氧污染,環保署預告「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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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2-01-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鑑於揮發性有機物為臭氧前驅物,為持續改善我國每日最大臭氧八小時濃度值,有必要強化對重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的石化業,加強管制,環保署今(17)日預告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草案,將推動石化業廢氣燃燒塔排放減量、強化管制製程歲修排放及加嚴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儲槽、裝載設施、槽車裝載及設備元件之管制規定,以落實石化業排放揮發性有機物及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減量管制工作,改善每日最大臭氧八小時濃度,保護民眾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自100年起環保署已開始管制石化製程常態性排放廢氣不得使用廢氣燃燒塔,且將廢氣回收後可作為燃料使用,亦達到減少碳排放的共同減量效益,迄今廢氣燃燒塔排放廢氣的減量已達到85%。分析現行石化業廢氣燃燒塔使用樣態,多屬工安異常事件或歲修開、停車等必要操作需求,但短時間內大量廢氣導至廢氣燃燒塔處理,常因處理不及而直接排放入大氣中,當逢高臭氧好發季節,更易造成臭氧空品不良事件日,有必要降低歲修過程之廢氣燃燒塔排放量;此外,部分石化業者仍有長時間使用廢氣燃燒塔情形,雖每日排放廢氣量較少,但每年所累積廢氣排放量仍不可忽視,具有減量空間。環保署藉由本次修法精進廢氣燃燒塔管制,要求業者以調整或優化操作條件等方式,降低歲修時期的廢氣燃燒塔使用時間,及改善長時間少量排放廢氣的操作方式,並要求業者主動對外發布使用廢氣燃燒塔的訊息,使民眾即時獲知廢氣燃燒塔使用狀況。

環保署為強化石化製程歲修過程之污染防制,避免於石化工廠於歲修或維修設備過程,造成空氣污染物逸散污染環境,於本次修法增加管制密閉設備應先將設備內空氣污染物濃度降低後才能開蓋,另於空品預報達中級或嚴重惡化等級之期間,不得執行密閉設備開蓋或儲槽清槽作業之開蓋作業,並增加預先對外通知歲修訊息的規定。

本次修法亦將環保署持續推動之石化工業區健康風險減量工作納入修正內容,評估石化產業現行最新控制技術發展現況及可行性,加強管制石化製程可能逸散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重點製程,包含加嚴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儲槽、裝載設施、槽車裝載及設備元件等污染源。

本次修法針對新增管制對象或加嚴管制項目,將另訂施行日期,給予業者改善時間。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於即日起詳載於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60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cltai@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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