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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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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業於民國96年2月16日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作為今年新增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計量之用。

鑑於近年臭氧已成為國內空氣品質不良PSI>100主要污染物,占94年空氣品質不良日數比例高達57%,為改善國內近年空氣品質臭氧污染逐年惡化,環保署除積極研擬排放管制外,並已於95年12月21日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其中除修訂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費率及計費方式外,並增訂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但考量揮發性有機物除經管道排放外,亦會於操作生產過程中,逸散至大氣中,不易計算,因此環保署於規劃第一階段(96.1.1~98.12.31)開徵揮發性有機物時,即以排放係數方式進行計量,以簡化業者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作業,本公告係數係以美國排放係數(AP-42)為藍本,並參考本署相關計畫調查結果,加以本土化後,擬訂的均化排放係數,並自95年7月與公會業者研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時,即將排放係數張貼於環保署空保處網頁中,並請公會業者自行上網查閱及提供建議;且於95年12月1日至96年1月19日間,密集邀請經濟部工業局及公會業者,累計進行14場次排放係數研商及確認會議,總計完成15種行業185個製程係數、5種操作單元201個係數及19種控制效率32個係數。

因現行「汽車製造業表面塗裝作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中,已明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計算及申報方式,環保署為使申報量能一致及避免重覆計算,該兩行業得沿用原管制法規規範方式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另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核通過之公私場所,亦得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核承諾之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如果固定污染源製程廢氣係完全收集至管道集中排放,並無逸散之虞者,則可以管道檢測結果計算該製程排放量,但其他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則仍維持以該公告之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其餘固定污染源,應依該公告之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環保署表示,依行業製程特性,倘該行業排放情形與公告不同時,則可由公會出具行業代表之相關操作及排放證明資料,向環保署提出修正該行業製程排放係數建議值,經核定後,即可修正公告該行業製程排放係數值;但係屬個別業者製程特性或控制設施不同者,業者得自行舉證向環保署申請自廠排放係數或控制效率,經核定後,即可作為爾後計算排放量之用,以更能確實反映排放情形。環保署表示,為使排放係數更能反映實際排放情形,將會透過相關調查結果資料,隨時修正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

同時環保署為使業者能了解如何計算排放量,已規劃自96年1月底開始,分北、中、南,預計辦理14場次計算說明會,以協助業者計算、申報及自廠係數建立;並針對環保局部分,辦理種子教師說明會,利用環保局地緣之便,就地提供業者協助及說明。

相關公告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最新環保法規」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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