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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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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11-03-1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為持續推動資源永續循環再利用、轉廢為能之發展目標,衡酌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核准之臺中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廚餘能資源化之沼液沼渣試驗執行成果,並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章之一規定,爰預告修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方式」公告事項附表一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增訂廚餘或經混和畜牧糞尿,以厭氧醱酵處理產生之沼渣、沼渣液、沼液之再利用用途及作為土壤肥分資源化之運作管理措施,以拓展廚餘資源化再利用管道,實現循環經濟政策理念。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歡迎各界於刊登公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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