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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落實氯乙烯污染減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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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01-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10年1月28日修正發布「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本次修正係因應業者及環保機關在實務運作所面臨之問題現況,並配合管制需求,修正法蘭修護、密閉設施開啟之檢測與紀錄及氯乙烯檢測含氧校正等規定,同時刪除採樣時間規定及定期檢測通知、申報及記錄相關規範,以落實執行氯乙烯等有害空氣污染物之減量工作。

環保署於108年1月22日訂定發布「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後,已建構氯乙烯及聚氯乙烯於生產製造、輸儲及運輸等過程中,產生氯乙烯(Vinyl chloride)及二氯乙烷(Ethylene dichloride)等空氣污染物之排放管制機制。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因應回歸標準檢測方法及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辦理,修正法源依據;刪除本標準執行排放管道氯乙烯檢測採樣時間限制、排放管道定期檢測通知、申報方式及資料格式等規定;考量安全性及達成法規降低洩漏頻率之目的,增訂法蘭修護及強制更換之規定;修正開啟密閉設施之濃度規定,增訂採樣濃度之平均值計算方式;增訂開啟密閉設施之記錄相關規定及排除條款;修正聚氯乙烯製程採乾燥單元之含氧校正規定,明定聚氯乙烯製程執行檢測毋須執行含氧校正,並以實際檢測值計算排放濃度值,不須含氧校正之條文等規定。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 )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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