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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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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2-11-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煉鋼業電爐為粒狀污染物主要排放源之一,環保署為強化這一類工廠的空氣污染管制,修正「煉鋼業電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名稱並修正為「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改善空氣品質是環保署責無旁貸的工作,該署已於101年5月14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將細懸浮微粒(PM2.5)納入管制,並全方位規劃相關管制策略,針對固定污染源管制部分,已積極研議加嚴鋼鐵業、玻璃業及電力設施等相關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鑑於國際間管制煉鋼電爐之排放標準日趨嚴格,且製程廢氣處理設備亦日益精進,防制技術成熟,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乃修正並加嚴本標準。

環保署指出,煉鋼業電爐包含鋼鐵冶煉、鋼鑄造或灰鐵鑄造等程序之電爐,本次修正標準名稱,使管制對象明確化。另外,加嚴污染源廢氣排放口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煉鋼電弧爐管制方面,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 mg/Nm3加嚴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0mg/Nm3(新設污染源);鑄造電爐管制方面,廢氣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由50 mg/Nm3加嚴為15mg/Nm3(既存污染源)及12mg/Nm3(新設污染源),其中既存鑄造電爐排放口粒狀污染物濃度限值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從發布日起)加嚴至30mg/Nm3,第二階段(106年1月1日施行)為15mg/Nm3,給予業者緩衝改善時間,降低業界衝擊。同時考量加強集塵抽風系統,可有效抑止廠房粉塵逸散,將煉鋼電弧爐加料期及出鋼期之廠房不透光率限值由20%及40%加嚴為10%。

為提升國民生活環境品質,環保署希望透過排放標準修正,促使業者除在經濟發展上努力外,也加強業界環境保護之責任,達經濟與環保雙贏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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