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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推動廢水自動連續監測 即時監控污染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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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1-07-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針對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事業,規範設置廢水水量與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並即時將污染排放情形傳輸至地方環保局,總計預估須配合本措施之對象計114家,約可掌握全國事業廢水50%之污染量。

環保署表示,「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原僅規定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水自動連續監測。為即時掌握大型事業排放廢(污)水情況,該署已預告修正該項管理辦法,將每日排放廢(污)水量達15,000立方公尺以上事業、產生未接觸冷卻水或採濕式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發電廠,一併納入自動連續監測規範。業者須監測進流及放流之水量、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氨氮與其他水質項目,及監控放流口或承受水體沿岸狀況,並將相關監測數據與影像,經傳輸模組以網路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連線傳輸。

環保署表示,藉由推動自動監測及連線傳輸之措施,可促使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隨時掌握廢水處理設施操作狀況及功能性,達到自主管理目的;如遇水質異常或突發狀況時,亦可提供預警通報,立即採取緊急應變及改善措施,進而提升廠內之污染預防管理。環保單位亦可掌握完整及即時業者排放資訊,對於污染管制及河川水質整治,均有正面效益。

環保署將給予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充分時間,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該署指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自動監測及攝錄影監視設施裝設;事業部分,尚須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發布,預估最快須於102年底前完成相關設施設置。

基於此一水污染防治新措施,可降低業者異常排放機率,對環境保護具有正面之效益,環保署呼籲企業務必配合遵行,善盡對環境保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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