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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補助與管制併行-鼓勵汰除老舊高污染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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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7-04-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鼓勵民眾汰除老舊高污染車輛,環保署除持續補助民眾汰除老舊高污染車輛外,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將加嚴出廠10年以上車輛排放標準及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禁止或限制特定車輛進入等管制手段,透過補助與管制併行之方法,加速汰除老舊高污染車輛,降低高污染車輛造成空氣污染之情形。

環保署表示,經統計移動污染源占所有境內細懸浮微粒(PM2.5)排放約30~37%,其中二行程機車約占2~2.6%,柴油大貨車約占11.2~16.8%,有必要加速汰除此類車輛,環保署自97年起補助汰除二行程機車及99年起補助汰除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107年度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宜蘭縣、南投縣等地方政府針對中、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視購買電動二輪車之車款,更提供4,000~3萬元不等之加碼補助;另環保署亦自106年8月起補助汰除1、2期大型柴油車。經統計,至107年3月底止,環保署已補助汰除超過132萬輛二行程機車及超過6,000輛1、2期大型柴油車,環保署並已訂定目標,規劃至108年底,汰除所有二行程機車及1、2期大型柴油車。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除了上述補助措施外,環保署目前研擬之「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已送至立法院審查並於107年4月9日初審通過,其中第36條規定環保署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加嚴出廠10年以上交通工具原適用之排放標準;第40條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環保署評估未來修法通過後,所影響80年前出廠之汽油車約9.8萬輛,1~4期柴油車約53萬輛,1~4期機車約701.3萬輛。以二行程機車為例,透過加嚴出廠10年以上車輛排放標準,一氧化碳(CO)不合格率約將由14%增加至45%,碳氫化合物(HC)不合格率約將由6.5%增加至95%,此舉可促使民眾加速汰除二行程機車外,亦可促使車主落實保養以符合排放標準,相關加嚴標準實施前,將給予2年緩衝期,讓民眾有因應之時間。

針對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環保署指出,各級主管機關將視空氣品質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劃設空氣品質維護區,並限制或禁止特定車輛進入(如二行程機車或1、2、3期大型柴油車),但要劃設的區域及限制的車種必須有其必要性,不會全國都是空氣品質維護區,也不是針對弱勢族群開刀,實施前也會給予3~6個月緩衝期,減少對民眾的衝擊,一旦劃設為空氣品質維護區,必須符合規定的車種才能進入該空氣品質維護區,以維護區域內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環保署以往係採補助誘因鼓勵車主儘速汰除,惟補助不具強制性,車主不一定會配合汰除老舊車輛,未來環保署透過修法,將納入強制管理手段,管理並加速汰除老舊高污染車輛。環保署呼籲車主,儘速汰除老舊高污染車輛,除可領取補助外,亦可避免後續無法符合排放標準及行駛區域受限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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