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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及「機動車輛違反停車怠速熄火罰鍰標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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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0-11-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為使民眾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之習慣,避免車輛長時間怠速造成空氣污染,立法院於本(100)年4月8日第7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通過江義雄等28位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及第63條之1條文,除對怠速加以定義,要求怠速時間過長之汽機車輛應熄火,並授權環保署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

環保署已完成研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草案,並於100年11月7日辦理預告作業。管制重點係指機動車輛於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逾3分鐘,請關閉引擎,避免因怠速排放空氣污染物影響空氣品質。若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致停車怠速於行駛道路中之機動車輛,亦可免受其管理辦法限制。

環保署表示,部分車種因需要維持引擎怠速便於相關作業,本管理辦法草案已將有怠速必要之車種列為排除條款對象,例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

另外,對於載客用車部分,基於乘客健康及安全考量,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得於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計程車於招呼站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攬客,前3部排班車輛,基於機動性亦可維持引擎怠速狀態。

環保署呼籲車輛駕駛們,車輛怠速所排放之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是有害的,養成停車後立即熄火之習慣,除了可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亦可節省燃油消耗,以達節能減碳及環境保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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