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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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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物管理及環境衛生用
109-01-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41條規定,配合修正「毒性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修正本案。

環保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表示,本準則配合未來新增關注化學物質,納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相關運作人於事故發生後應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另為使運作人如期提出完整之調查處理報告,加強限期改善規範,並增列網路方式填報規定。

本案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檔案,或於修正發布日起3日後至環保主管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以及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站(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查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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