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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媒體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報導環保署之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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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6-09-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為發揮環評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達成環境保護之立法目的,且為強化環評篩選開發行為功能,提升審查公信力及審查效率,本署於106年9月20日預告「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正以「強化政策環評功能,以引導開發行為」「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明確環評書件展延補正規定」與「增列礦業權展延等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規定」等事項為修正重點,後續將召開公聽研商會蒐集各界意見,並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

本次修正將「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展限」「旅館或觀光旅館之開發」「能源或輸變電工程之開發」「護理機構」等開發行為納入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開發行為,僅是將現行及修正中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明定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提升至母法規範,並未再增加應實施環評之開發行為類別。

各界關切本次修法增加「新增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相關修正條文,其目的與經濟部收回閒置工業區用地以杜絕炒作的做法相似,可避免環評審查通過後長期未開發情形,並賦予環評主管機關審查時,發現因時空環境變遷、情事變更或原環評作業時未能預測,致開發行為之實施將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時,且開發單位所提出之因應對策或環境保護減緩措施均不能減輕對環境重大衝擊時,在不得已情況下,有法律工具得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因此,環評主管機關要行使廢止環評審查結論,有其嚴格的前提要件,本次修法目的亦是要促使開發單位必須積極研提具體可行的因應對策,達到警示的作用。

另關於「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相關之環評書件審查作業,本署目前已受理審查「桃園市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至於「桃園市觀塘工業區開發計畫因應對策」則應於106年9月底前送本署審查;而本署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尚在預告階段,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第三天然氣接收站」所涉及之2件環評書件審查,均無本次環境影響評估法「新增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等相關修正條文之適用,惟可避免後續再有類似爭議發生。

而各界關切環評審查程序冗長問題,本署於106年5月17日召開記者會宣示未來將以6個月~1年間完成環評審查之目標,且本署自105年5月起實施環評制度精進策略,開始執行「廣徵當地民意、盤點納入審查」「落實初審會議以3次為原則」及「調整委員審查意見表格」等行政措施後,迄今(106年9月21日止)所召開之初審會議,均於3次以內獲致建議結論,且已完成51案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其中47案審核修正通過,僅4案需重辦環評,顯示本署所執行之精進策略,除能提升審查效率,亦具實質篩選開發行為功能,已無環評審查需耗時甚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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